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和管理工作,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在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委托貸款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戶籍,下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普通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六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為同一套住房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以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種擔保方式和貸款期限發放,貸后分別償還的住房消費貸款。
組合貸款中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和受托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職工(不包括一年繳存一次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并重新繳存后,其住房公積金封存期可視同連續繳存期累 計,滿6個月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所在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但單位已經按規定制定補繳計劃,并按計劃補繳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職工或其配偶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對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和擔保義務,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規劃、土地、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購買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首期付款,各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根據不同階段國家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需費用20%的首期付款。貸款的申請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不超過兩年;購買二手房為辦理過戶手續1年內;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已婚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配偶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債務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借款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最高限額由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單筆貸款額度及其計算方式,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確定。
單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高于住房價款或評估現值的規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單筆貸款的最高限額;
(三)不高于根據借款人家庭收入、還款能力計算確定的貸款額;
(四)有關貸款額度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確定貸款期限,應參照貸款額度、提供的貸款擔保、償還貸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職工作年限確定。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貸款期限為1至30年。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遇法定利率調整時,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應的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擔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確定。一筆貸款一般只采用一種擔保方式。貸款數額較大,采用單一擔保方式不足以達到擔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幾種方式相結合的擔保。各地區具體的貸款擔保方式,由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四條 抵押擔保。
(一)借款人購買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或者購買有產權證的私產住房,可以用所購住房的現值全額設定期房預抵押或現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擁有產權證的房產的現值全額設定抵押。已設定抵押的房產不得再用于抵押擔保。
借款人必須將房產價值全額用于抵押。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80%。各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當 地實際情況,適當下調比例,并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二)期房抵押物的現值應依據購房合同注明的購房總價款進行確認;現房抵押物的現值應參照房產評估報告注明的房屋評估價值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
期房預抵押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期房預抵押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貸款發放額預交5%的保證金,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指定的保證金專戶,待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人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并辦理正式抵押手續后,保證金退付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并持規定材料到當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取得抵押權屬證明。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應辦妥所購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以共有房產設定抵押的,應征得房產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抵押物檢查制度。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抵押權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權屬證明文件。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在抵押關系存續期間,抵押房產價值減少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五條 質押擔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憑證式國債、銀行存單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進行質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質權人應對出質人提交的質物進行查詢和認證。質押期間,有價證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保管。
(三)質權人應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到定期存單開戶銀行或憑證式國債認購銀行辦理質押期間的質物凍結止付手續。以共有質物質押的,應得到共有質物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保證擔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為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的,必須具備有關規定要求的擔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應從其資產中以不低于所擔保借款余額的1%提留擔保保證金,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證金 專戶中。
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質押方式或保證人保證方式提供反擔保,與借款人簽訂《反擔保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擔保服務費由借款人支付。
(三)采取自然人保證方式擔保的,保證人必須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償還《借款合同》約定的全部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能力、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在崗職工。
(四)一位自然人保證人原則上只能為一位借款人提供擔保;經認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證人可以為兩位借款人提供擔保,自然人保證人在保證期限內不得申請貸款;但為一個借款人提供一次擔保時,自然人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可以申請貸款。保證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之日止。自然人保證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應不低于借款申請人的借款期限,最長擔保年限不得超過30年。
(五)采取保證方式擔保的,由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保證人和受托銀行簽訂合同。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十七條 組合貸款發放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由借款人根據需要自愿申請。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必須同時符合本辦法以及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貸款對象和條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分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核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各受托銀行審核辦理。組合貸款經批準,由借款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分別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和個人住房自營性借款合同。
第十九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按照各盟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貸款辦理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過業務經辦網點、專業網站、電話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咨詢,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的具體要求。設立專業網站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為借款人提供網站下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表》等便捷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做好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前期調查工作,要求有關單位提供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以及戶型圖、樓層平面圖等相關建設資料備審。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制定貸款審核批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應分設貸款受理、審核、批準崗位。
第二十三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需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權人及其配偶、質物共有權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借款人及其配偶戶口簿、結婚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
(二)購買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預售許可證、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預付款憑證或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還需提供房屋拆遷協議或合同;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易稅費票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三)抵押物、質押物清單;
(四)采取自然人保證擔保的提供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書、保證人身份證及其資信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貸款初審。審查要點為:
(一)借款人借款資格審核。借款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況符合規定,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與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費真實性審核。對購買住房的,審核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或預告登記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首付款金額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核項目批準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三)貸款擔保審核。采用房產抵押的,審核抵押房產的真實性,抵押房產權屬是否清晰,抵押物評估報告是否真實、價格是否合理。采用質押的,審核質物權屬、質物類型、票面價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規定。采用保證擔保的,審核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資格和能力等。
(四)證明資料審核。貸款所需證明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合法,印章清晰,復印件與原件相符。與借款人面談,進一步核實借款人提供證明資料及借款行為的真實、合法性,告知借款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并形成面談記錄。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經借款人授權查詢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中心信用檔案,了解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征信狀況良好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貸款當前不存在逾期或擔保人代還;
2.貸記卡當前不存在逾期;
3.貸記卡不存在近12個月內未還最低還款額次數超過6期 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4.單筆貸款48個月內不存在連續逾期超過6期記錄(含擔 保人代還);
5.不存在近兩年內貸款有展期或以資抵債等記錄;
6.單筆貸款不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
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貸款初審后,貸款初審人應出具初審意見。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對借款人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見,按規定收存證明資料。
(二)對借款人的貸款條件或提供的證明資料有疑義的,應要求借款人補充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調查后予以答復。
(三)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說明原因,退回申請。
第二十五條 貸款復審。對通過初審后的貸款申請進行復審,復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存的證明資料齊全,內容完整、準確,印章清晰;
(二)擔保方式、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符合規定,數額計算準確;
(三)電子數據與文本資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復審的內容。
貸款復審后,貸款復審人應出具復審意見。
(一)復審通過的,將貸款申請資料和復審同意意見移送貸款批準人。
(二)復審中發現有疑義的,復審人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初審人,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復審未通過的,復審人應注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第二十六條 貸款批準。復審通過的,貸款批準人應對復審結果進行確認并出具批準意見。
(一)準予貸款的,告知借款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有疑義的,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復審人,要求進一步調查落實。
(三)不準予貸款的,應注明原因,將貸款申請資料逐級退回,并返還貸款申請資料。
第二十七條 簽訂合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準予貸款后,應與借款人、受托銀行、擔保人、借款人所在單位等有關各方共同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協議。
簽訂合同前,受托銀行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告知合同簽約方有關合同內容、權利義務、還款方式以及還款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二十八條 貸款發放。在相關合同簽訂完畢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銀行出具貸款通知書,并將貸款資金逐筆劃至在受托銀行處開立的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委托貸款基金專戶余額應做到日清月結。
按借款合同約定,購買自住住房的,受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或借款人個人資金賬戶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內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第二十九條 貸款辦理時限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在《個人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中對貸款辦理時限進行約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明確規定自借款申請受理之日起至發放貸款的時限,以便于借款人監督。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依據受托銀行返回的貸款發放憑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賬。
第三十一條 異地購房貸款執行購房所在地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由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異地購房貸款業務。異地購房貸款資金由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產生的收益歸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有。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如實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等情況,并確保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購房貸款的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異地購房貸款本息。因提供情況不實或虛假而造成的異地購房貸款風險,由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因審核不嚴造成的貸款風險由發放貸款的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七章 貸款的償還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一)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應自借款合同簽訂后的次月起開始逐月還款。
第三十三條 還款形式包括以下四種:
(一)借款人每月還款日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窗口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或財政部門)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委托代扣協議,由借款人所在單位(或財政部門)負責每月從借款人工資中代扣并辦理還款手續;借款人工作調動時,原單位須書面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三)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代扣協議,授權受托銀行每月從借款人信用卡、儲蓄卡或存折中代扣貸款本息。借款人須在受托銀行辦理信用(儲蓄)卡或存折,并在每月還款日前3個工作日存入不低于當月應還貸款本息的存款。
(四)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用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還款方式可采取等額本息還款、等額本金還款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
第三十五條 代扣單位應按合同(協議)約定,按時扣收借款人的應還貸款本息,在扣收貸款本息的當日,將貸款本息劃入貸款委托人指定的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收到代扣單位反饋的扣款信息、進賬單及相關單據的當日,登記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賬。
第三十六條 還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一經確定,一般不得更改。借款人確需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貸款逾期的,先還清所拖欠的貸款本息,再申請提前還款。
(二)采用保證方式貸款的,在提前部分還款時,若縮短貸款年限,重新核定的月還款額高于原月還款額的,應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并簽訂保證變更合同。
(三)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款的,應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單筆最低還款限額、正常還款一定期數等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提前還款日,按照提前歸還的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遇利率調整,應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計息。
第三十八條 在貸款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與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款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辦理組合貸款的,按所貸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自營性貸款的實際金額,分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償還組合貸款時,應同時同比例償還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逾期6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告知借款人(及配偶)及其所在單位和保證人后,可用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6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或者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四十二條 依法處分(拍賣、變賣)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和質物拍賣及處理的有關費用;
(二)支付與處分抵押物和質物有關的稅款,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按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自營性貸款所占的份額,分別依次償還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在清償組合貸款本息時,所獲價款若不足,則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優先于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受償;
(四)償還保證人所代償金額;
(五)剩余金額歸抵押(質押)人所有,退還抵押(質押)人。如果抵押(質押)人死亡,退還給合法受遺贈人,無受遺贈人的,應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處分抵押房屋和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繼續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連續6個月不償還貸款本息或貸款到期后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擔保公司需代為償還逾期貸款本息及罰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從保證金賬戶中予以扣收。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后有權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處置以獲得清償,或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負責清償。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及其附屬合同(協議)終止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還貸義務承擔人可申請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一)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借款人離異后需轉移所購建房產所有權的;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后,需要變更借款期限或月還貸額的;借款人家庭收入明顯下降,影響借款償還能力,需要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的;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方式,使月還款額發生改變的;
(三)因抵押物滅失、動拆遷、房屋質量問題發生換房等抵押權人認可的情況;
(四)因抵押(出質)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離異、發生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情況;
(五)因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的。
第四十六條 申請借款合同或附屬合同(協議)變更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二)借款合同及附屬合同(協議);
(三)變更事由的證明材料;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四十七條 在貸款償還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的,必須經借款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三方協商一致,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依法簽訂變更合同;有擔保保證合同的,應事先征得保證人同意。變更合同未生效前,原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由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九條 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時,或保證人所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取得同意后,變更保證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第五十條 借款人欠繳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貸款本息。
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將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后,由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協助借款人辦理注銷抵押(或質押)手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和擔保合同隨之終止。
第九章 貸后管理
第五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貸款資產管理制度,對貸款資產實行分類管理,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貸款資產應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為不良貸款。
(一)正常類貸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還款承諾,能夠全額歸還貸款本息。正常還款和連續逾期1—2期(含)可列入正 常類貸款。
(二)關注類貸款。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借款人出現收入下降、重大突發事件、新增其它貸款項目、還款意愿較差、抵(質)押貸款的抵(質)押品價值下降等。貸款連續逾期3期可列入關注類貸款。
(三)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貸款連續逾期4—6期(含)或發現借 款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套取貸款的,可列入次級類貸款。
(四)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貸款連續逾期7期(含)以上可列入可疑類貸款。
(五)損失類貸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無法或只能部分收回的貸款,可列入損失類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貸款風險分類的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
第五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完整的貸款檔案,并通過貸后檢查及時掌握貸款資產狀況,保證貸款分類資料信息及時、真實、準確、連續、完整、合規,文本檔案與電子檔案信息一致。貸后檢查應以貸款檔案、借款人、抵押(質)物、保證人等為對象,采用實地檢查、訪談及信息查詢等方式進行。貸后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對借款人的貸后檢查。
1.歸還貸款本息情況。
2.家庭收入水平變化情況。
3.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4.可能發生的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等。
(二) 對抵押(質)物及保證人的貸后檢查。
1.抵押物價值變化情況。
2.抵(質)押權利憑證保管情況。
3.質押權利憑證時效性和價值變化情況。
4.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及財務情況。
5.其他可能影響擔保有效性的情況。
貸后檢查以抽查為主,可采用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應建立貸后檢查登記制度,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對象、內容及檢查中發現的情況等信息并進行分析。對貸后檢查中發現的可能影響貸款資產質量的情況,應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或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催收逾期貸款,逾期貸款的催收覆蓋面應達到100%。
(一)對逾期1期的貸款,在貸款逾期發生之日起10個工 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對逾期2期的貸款,通過下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進行催收。
(三)對逾期3期的貸款,應上門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網點當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實地調查抵押物。
(四)對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貸款,應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及時處置。
(五)對損失類貸款,應做好貸款壞賬核銷準備工作。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做好貸款催收情況的登記工作。
第五十五條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后,仍無法回收的貸款應按規定進行呆賬認定、核銷。呆賬的認定、核銷應符合《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造成的貸款風險或貸款損失,應逐筆進行責任認定,并依據不同情節和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但因受托銀行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協議》履行職責造成的貸款風險,應由受托銀行承擔。
第五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落實部門(崗位)負責貸款業務資料的收存和移交,按照“一戶一檔”原則收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資料。相關業務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存的貸款業務資料移交到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章 違規責任
第五十八條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并按貸款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質押權人實現質押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未經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違反本辦法或違反已簽訂的合同約定,與其他人(含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保證人權益的合同(協議),或有其它影響貸款償還、損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利益行為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和抵押物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條 簽約各方對抵押物、質物的處理和保證人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借款人將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或者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可以對挪用或逾期部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計收罰息;對貸款挪用或逾期未償還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計收復利。
如果挪用和逾期兩種情況并存,則只按其中額度較高的一種情況計收罰息和復利,不得并處。
第六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因違法違規行使職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方當事人發生糾紛而事先未在相關合同中約定處理方式的,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盟市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應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